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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1 3673 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义工服务活动,推动北京市慈善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慈善义工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登记注册的慈善义工。慈善义工应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义务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会慈善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慈善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环保、支教助学以及本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本会慈善义工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慈善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第七条  慈善义工的加入、退出及除名:

(一)慈善义工的加入

1.认同本会的理念,拥护《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章程》及自愿遵守慈善义工联合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

3.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5.按本会慈善义工注册流程进行登记

5.1线上登记:登录“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官网(官网www.bjcsyg.org)或微信公众号(北京慈善义工)--选择“在线注册”填写对应内容--提交--缴纳会费--等待审核(1个工作日)--注册成功(不通过,回复原因后,让重新提交)--制作并发放义工证;
          5.2线下登记:申请人到“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现场或活动现场填写提交《义工注册登记表》--提交材料--缴纳注册费--等待审核及电话通知--制作并发放慈善义工证。

(二)慈善义工的退出

1.自愿申请退出;

2.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3.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1)一年内未参与本会的活动;
          (2)亡故或依法宣布亡故;
          (3)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4)不具备或丧失从事慈善义工服务能力、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慈善义工的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会员部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
           1.触犯国家法律的;
           2.诽谤、污蔑本会及其他给本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污蔑其他慈善义工,破坏慈善义工团队团结的;
           4.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费或收取服务对象的财物的;
           5.私自截留、泄漏慈善义工资料的;
           6.利用慈善义工身份从事营利活动的;
           7.冒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9.不服从本会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10. 违反本会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

第三章 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对慈善义工管理和服务职责

 1.保证慈善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优先考虑慈善义工人身安全保障。
          2.履行向慈善义工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力。
          3.建立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慈善义工和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5.慈善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6.自制开展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7.慈善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对慈善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慈善义工在从事慈善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会统一的工作标志。(如马甲、帽子等)

第九条 慈善义工在服务活动时,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慈善义工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慈善义工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会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慈善义工追偿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本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慈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本会的慈善义工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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